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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高效办成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业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4年09月05日 17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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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卫妇幼发〔2024〕2号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税务局、医疗保障局、数字化发展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要求,为推进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一件事一个专班、一件事一个方案”要求,制定《自治区高效办成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业务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公安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医疗保障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数字化发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4612


自治区高效办成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业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落地见效,现结合实际,制定本业务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首签)、预防接种证办理、本市户口登记(申报出生登记)1岁以下婚内本市生育、社会保障卡申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办理居民医保登记、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等7个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联办事项高效整合,集成办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强化跨部门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重构办理流程,优化前后置环节,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的政务服务新模式。20245月底前,在全区普遍建立“部门协同、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实现“新生儿出生一件事”高效办理。做到不同部门和机构之间的信息集中共享和整合,在提供线上办理服务时,相关部门能够快速获取新生儿信息,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无需跑动多个部门,只需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即可完成新生儿出生相关事项的办理,实现足不出户的服务体验。详见附件1

二、业务方案

  (一)服务对象

1.在自治区范围内的各级助产机构出生;

2.已在助产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籍;

4.符合随父、随母落家庭户条件;

5.一周岁以内婚内生育新生儿;

6.新生儿母亲或父亲为申请人;

7.新生儿父母至少一方正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缴费情况符合参保地政策规定的。

  (二)受理条件

见附件2

  (三)办理流程

3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新生儿父母已在助产机构领取了出生医学证明之后,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可以在线申报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件。高效办成一件事系统通过调用卫生健康委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接口进行数据比对,自动校验新生儿是否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如果校验不通过则提示“请您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后再通过线上办理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如果校验通过则进入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件下一步。

2.预防接种证办理

1)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在线申报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件,通过人脸识别认证之后发起申请,疾控部门对接“一件事”管理系统获取办件信息;

2)新生儿在产房完成疫苗接种,将接种信息上传自治区免疫规划信息平台,经办人员进行查询、核验,予以审批办结;

3)办理完成后及时将办件进度信息同步至“一件事”管理系统。

3生育医疗费支付

1)医保部门对接“一件事”管理系统获取办件信息;

2)医保部门接收申请信息完成网上预审,告知预审结果,预审通过后,告知参保人员纸质原件邮寄地址。参保人员邮寄纸质原件,医保经办机构收到纸质原件后,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手工(零星)报销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3)办理完成后及时将办件进度信息同步至“一件事”管理系统。申请人可通过“一件事”管理系统进行查看。

4户口登记

1)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在线申报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件,公安部门对接“一件事”管理系统获取办件信息;

2)公安部门接收到申请信息及材料后,经办人员进行查询、核验,为符合政策规定的新生儿办理落户登记(申请人需将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及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提交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来裁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裁切存档之后把户口簿原件交还申请人);

3)公安部门共享新生儿落户信息包括新生儿姓名、身份证号、民族、户籍地址等,供相关部门调取核验,同时将办结信息反馈至“一件事”管理系统,同时将户簿新生儿页进行打印并上传扫描件至新疆政务服务网,后续可供其他部门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5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1)新生儿户口登记办理完成后,医保部门对接“一件事”管理系统获取办件信息;

2)医保部门接收到申请信息及材料后,医保系统核查申请人相关信息,针对符合办理条件,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新生儿进行参保登记,同时将办结信息推送至“一件事”管理系统。

6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新生儿办理完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后,进入办件详情,点击缴费按钮,跳转税务部门链接,按提示步骤为新生儿申报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7社会保障卡申领

1)新生儿户口登记办理完成后,人社部门对接“一件事”管理系统获取办件信息并优先推荐办事群众选择现场办理方式办理社保卡申领业务;

2)人社部门收到申请信息及材料后,经办人员针对符合条件,完成《社会保障卡》制作。按照申请表中选择的领取方式,邮寄领取或通知申请人至就近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现场制卡,立等可取。

3)办理完成后及时将办件进度信息同步至“一件事”管理系统,选择线下办理且长期未办理的,视同暂不申领社保卡,可不回传或同步办件进度。

8.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新生儿出生后,父母可以根据助产机构婴幼儿养育照护指导,选择对应所需科学育儿指导服务或在出院时提供相应的科学育儿知识。

9.信息反馈

各部门在“一件事”管理系统统一提供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的相关信息,提供实时在线一体化查询各部门办理进度及办理结果,供申请人或相关部门查询,实现一体化反馈。说明: 8

10.统一送达

政务大厅综合窗负责材料流转和办理情况的追踪。综窗工作人员可登录“一件事”管理系统追踪办件进度,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相关事项完成办理后,政务大厅综窗工作人员按照申请人前期申请情况,将有关材料发放申请人(现场领取或邮政寄递)。

(四)办理途径

新疆政务服务网、新服办APP、线下综窗、自助终端均可办理。

三、预期成效

通过多表合一、一表申报,结合数据推送和电子证照应用,不同事项相同的证明材料免于重复提交;通过“一网通办”、协同受理、优化流程,同步推进,大幅减少办事时间。群众可以一次性通过“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查询到相关具体业务的政策法规、常见问题等,明晰各办理事项之间的先后逻辑关系。

四、任务分工

(一)业务定标及技术定标。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配合部门优化办事流程,细化工作任务,明确业务定标,并编制新生儿出生“一件事”技术工作方案,讨论及联合会签。(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单位: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安厅、医疗保障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数字化发展局)

(二)发布“一件事”服务指南。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配合部门根据本方案统一服务事项标准,组织各行业条线认领、发布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由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配合各部门完成政务服务事项配置和服务指南维护,并在“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支撑管理系统”统一发布全区“一件事”服务指南,为自治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次告知”“统一入口”“统一标准”的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单位: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安厅、医疗保障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数字化发展局)

(三)依托“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支撑管理系统”完成网络打通、接口挂接及联调上线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配合部门根据《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技术对接规范》和技术工作方案完成办件收件消息接口开发,及“高效办成一件事”接口服务网关挂接工作,由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配合完成联调上线。(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单位: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安厅、医疗保障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数字化发展局)

(四)提供基础能力及数据支撑。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统筹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各相关部门梳理并反馈数据共享需求清单(包括国垂系统挂载的数据目录),完成数据共享资源目录挂载。按照国家标准将所涉及的本行业的证照电子化,并推送至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系统,在行业条线发布相关电子证照文件等。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做好“一件事”申报过程中数据复用、电子证照共享调用等工作,实现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证照材料“免提交”。(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单位: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安厅、医疗保障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数字化发展局)

(五)统筹“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设立。由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督促各地有关部门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模式,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含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人员统一配备,制定综合受理窗口审查要点,协调督导各行业条线业务部门开展业务培训。依托“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支撑管理系统”综合受理窗口实现统一收件和分发流转,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标准化建设,推进实现“一事跑多窗”变“一窗办多事”。(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单位: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安厅、医疗保障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数字化发展局、各地数字化发展部门)


附件1

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事项清单

主题

名称

牵头

部门

国发事项名称

自治区事项名称

实施层级

联办

部门

备注

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办理

(首签)

出生医学

证明签发

县(市、区)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预防接种证

办理

预防接种

证办理

县(市、区)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

本市户口登记(申报出生登记)1岁以下婚内本市生育

户口登记

县(市、区)

自治区

公安厅

-

社会保障卡申领

社会保障卡申领

县(市、区)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育医疗

费用报销

生育医疗费支付

县(市、区)

自治区

医疗保障局

-

办理居民

医保登记

城乡居民

参保登记

县(市、区)

自治区

医疗保障局

-

-

城乡居民

社会保险费申报

县(市、区)

自治区

税务局

-

科学育儿

指导服务

县(市、区)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附件2

受理条件清单

序号

涉及事项

受理条件

1

出生医学证明

首次签发

应符合在自治区范围内的各级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且已在助产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

预防接种证办理

无要求

3

户口登记

1.父母双方婚姻存续期内出生的新生儿,且新生儿父母双方法定婚姻关系为夫妻;婴儿出生后,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父母一方为自治区户籍,符合随父、随母落家庭户条件,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新增人口需填写民族成份确认书,并且双方签字确认。

4

社会保障卡申领

通过发卡银行联网核查并提供符合银行监管要求相关条件的中国公民。

5

生育医疗费支付

因特殊情况未能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并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参保女职工(女居民)、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

6

城乡居民

参保登记

新生儿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7

城乡居民社会

保险费申报

新生儿已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附件3

办理流程图

(自治区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办理流程)


序号

申请

方式

申请流程

1

APP

新生儿父母已在助产机构领取了出生医学证明之后,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在手机端下载新服办”APP,按提示完成人脸识别认证,选择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在线填写并提交《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办理登记表》和相关电子材料,发起联办申请。单事项申请表通过一表融合成电子表单,在线生成综合申请表并电子签章,免于申请人提交;对于电子证照库可调取的材料免于提交;暂时无法调取的材料,由申请人拍照或扫描上传。办理结果可通过新服办”APP查询。

2

PC

新生儿母亲或父亲登录自治区政务服务网选择新生儿出一件事进行在线申报,在选择完成引导后,扫描二维码通过新服办”APP按提示完成人脸识别认证,然后进入表单填报,单事项申请表通过一表融合成电子表单,在线生成综合申请表并电子签章,免于申请人提交;对于电子证照库可调取的材料免于提交;暂时无法调取的材料,由申请人拍照或扫描上传。办理结果可通过新服办”APP查询。

3

线下综窗

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可在各州(市、地)政务服务中心,通过政务大厅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窗、线下综窗等方式进行现场办理。

4

自助终端

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可在各州(市、地)政务服务中心,通过政务大厅自助终端高效办成一件事模块进行现场办理。


附件4

填写一张表单

分娩信息

产妇姓名

住院病历号

接生单位

新生儿

性别

出生日期

出生地

胎数

出生孕周

       

健康状况

体重

身长

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

新生儿姓名

母亲

信息

姓名

年龄

国籍

民族

有效身份证

类别

有效身份证号码

户籍

父亲

信息

姓名

年龄

国籍

民族

有效身份证

类别

有效身份证号码

户籍

落户地址(详细到省、市、县、街道)

参保登记

通讯地址

备注

1.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每年9月至12月,可以为新生儿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社保卡申领

新生儿国籍

新生儿职业

新生儿住所地址

新生儿证件类型

新生儿证件号码

新生儿证件

有效期

监护人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收件人联系方式

收件人姓名

备用收件人

联系方式

备用收件人姓名

申领地区

发卡银行


附件5

材料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来源

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纸质材料规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要求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1

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办理登记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电子表单在线生成免交

无需纸质材料

必要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真实有效

-

电子表单在线生成

2

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簿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

数据共享

无需纸质材料

必要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真实有效

-

需拍照上传

3

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

数据共享

无需纸质材料

必要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真实有效

-

未获取证照信息时,请拍照上传(正面、反面)

4

新生儿父母结婚证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

数据共享

无需纸质材料

必要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真实有效

-

未获取证照信息时,请拍照上传

5

出院记录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电子

无需纸质材料

必要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真实有效

-

清晰的电子扫描件

6

费用清单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电子

无需纸质材料

必要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真实有效

-

清晰的电子扫描件,特殊情况,需提供病历中的佐证资料

7

医院收费票据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电子

无需纸质材料

必要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真实有效

-

清晰的电子扫描件

8

新生儿户口簿页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

电子

无需纸质材料

必要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真实有效

-

数据流转免提交

9

民族成份确认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电子

无需纸质材料

非必要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真实有效

-

新生儿父母民族不一致时需提供

10

户口簿首页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

电子

无需纸质材料

必要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真实有效

-

需拍照上传

11

户口簿户主页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

电子

无需纸质材料

必要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真实有效

-

需拍照上传

12

出生医学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

电子

无需纸质材料

必要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真实有效

-

数据流转免提交

13

社会保障卡代领人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

电子

无需纸质材料

必要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真实有效

-

需拍照上传


附件6

法定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

颁布时间

所属

类目

具体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017114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19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2021626

第八条

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1229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5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用,金融应用。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5LD/T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6LD/T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17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1229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17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附件7

四减成效

成效

过去办

现在办

减少比例

办理时间

13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46%

跑动次数

3

1

66%

递交材料

19

7

63%

办理环节

7

1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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