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7年版)》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于2024年7月11至12日、7月25至26日,分别对和田地区维吾尔医医院、喀什地区维吾尔医医院开展了等级医院评审工作。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经自治区医院评审工作办公室复核,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2024年第33次党组会议研究审议,和田地区维吾尔医医院、喀什地区维吾尔医医院评审结论确定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6个月。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反映。
公示时间:2024年8月27日至9月2日。
联系电话:0991-8565933
传真电话:0991-8560415
监督电话:0991-8560140
联系地址: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恰瓦勒森收(乌鲁木齐市龙泉街191号,邮政编码:830001)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