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2月26日 10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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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卫科教函〔2024〕13号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直管各单位:
为深化医学教育改革,进一步提升我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优化继续教育管理体系,根据工作安排,现将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职责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科教处负责全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新疆医学会承担继续医学教育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新疆医学会学术继教与对外交流部负责,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要求,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科教处的指导下组织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二)负责组织专家对国家级、自治区级继续教育项目开展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批准公布的依据。
(三)负责继续医学教育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国家级及自治区级继续教育项目;做好各单位日常开展的面授项目(包含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的变更备案、执行材料的审核、学分授予等工作。
(四)负责对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及委直属各单位、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指导、检查和评估。
(五)负责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开展评估分析,并完成年度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确定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方向和重点培训内容的依据。
(六)负责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继续教育项目申报平台等信息系统使用及项目审核,对各远程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数据的审核及学员学分导入工作。
(七)承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科教处交办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相关工作。
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对接新疆医学会,确保2024年继续医学教育各项日常工作顺利开展。
联 系 人:任 红 艾可旦
联系电话:0991-3839507 13201207811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4年2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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